第一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天内向所在学院导师及班主任请假,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超过三天至两周须向所在学院主管领导请假,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其中新生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节假日、寒暑假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离开南昌的研究生须向导师及班主任报告并登记。平时必须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个月以内,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由导师和研究生班主任共同批准(如一方不在可电话先请假,事后补签字)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个月以上,由班主任和导师共同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再报研究生院备案,须填写《研究生请假审批表》(须附校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分别由导师、班主任及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原则上应当休学。
第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个月以内,由导师和研究生班主任共同批准(如一方不在可电话先请假,事后补签字),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个月以上,须填写《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因访学原因必须附访学审批表),分别由导师、班主任和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原则上应当休学。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毕业班研究生因就业或实习等事因外出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须填写《研究生请假审批表》。请假期限可适当放宽,但必须经常向班主任及导师汇报学习和工作生活情况,请假期满后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包括所有在校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生、博士生。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