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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4-16 浏览次数: 2068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 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 号)、《江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校发〔2012134 号)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住宿管理

   (一)住宿学生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入住,签订入住协议并于每学年秋季开学时足额交纳住宿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寝室或床位。

   (二)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换寝室或床位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同意、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确因工作或其他情况需进入异性宿舍,必须经宿管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住宿学生亲友进入学生宿舍,必须遵守宿舍会客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四)严禁学生宿舍留宿外人、出租床位。

   (五)学校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因教学、科研或社会实践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须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生处同意后方可办理留校住宿。

第二条 日常管理

(一)住宿学生应文明住宿,和谐相处;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

(二)未经学校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生宿舍区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在寝室内储存或寄售商品。严禁在宿舍内私藏违禁物品。

(三)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在寝室使用蜡烛;学生凭校园卡刷卡进出宿舍楼,严禁一卡多人进出或将卡转借他人;携带贵重物品外出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放行;人离寝室,关好门窗、水电;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外人。

(四)严禁在宿舍内从事炊事活动或燃烧杂物。

(五)严禁在宿舍内携带和豢养各种动物。

(六)汽车、自行车等应停放在宿舍区车棚或指定区域。

第三条 卫生管理

(一)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楼的清洁卫生。严禁向窗外和楼道泼水、倒饭、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在宿舍区内玩球,往墙上拍球、踢脚;严禁随地吐痰;剩余饭菜应倒入卫生间垃圾桶内。

(二)寝室应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每天上、下午第一节课以前,应将室内垃圾扫出并倒入楼道垃圾桶内。

(三)住宿学生应讲究个人卫生。衣被要常洗涤,洗涤后拧干水晾晒在室内外晾晒绳上;寝室内挂蚊帐铁丝不得悬挂衣物或其他物品。

第四条 公共财物管理

(一)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内的消防安全器材(消防灭火器、消防栓、安全指示灯等),禁止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

(二)寝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均应爱护。住宿学生搬进寝室和搬出寝室、毕业离校时,均需履行签收交验手续。

(三)毕业生离校前故意污损、损坏公物,学校将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寄送就业单位。

第五条 用电管理

(一)住宿学生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定额配给,超额自费。

(二)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冰箱、电烤箱、电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器、电烫斗、电热毯、热得快、取暖器、微波炉等。

(三)严禁增加、拆除、变更宿舍内公共电器设施;严禁私自安装插座、床头灯电线;不得在床上使用高压电器;严禁私拉网线,私自安装无线路由器等弱电设施。

第六条 用水管理

(一)住宿学生用水实行以寝室为单位计量管理,超额自费。

(二)节约用水,做到人走水关;如发现用水设施损坏,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三)凭校园卡刷卡使用热水,严禁盗用热水。使用热水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严禁破坏供水设施。

第七条 电脑管理

(一)寝室内使用电脑,应先到辅导员(班主任)处和宿舍楼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

(二)在寝室内使用电脑和上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

(三)电脑应主要作为学习工具。不得在寝室内长时间玩游戏或上网聊天影响他人;不得利用电脑玩带有不健康内容的游戏或浏览、观看、传播迷信、色情、淫秽、赌博、犯罪等不健康的信息、音频或视频。

第八条 外住管理

(一)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外租房居住,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由所在学院严格按以下条件审批:

1、因病不适合集体居住(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家在南昌市区可随父母居住(须出具家庭户口复印件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3、其它特殊情况。

(二)符合上述条件,需申请外住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每年6 月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学生外住申请登记表》,经家长签字同意,学院审核,报学生处审批后,签订《江西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协议书》。

3、经审批同意后,携带《学生外住申请登记表》和《江西师范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协议书》各一份到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4、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必须按规定在校住宿。

(三)外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学院应加强外住学生的教育管理,经常主动了解外住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

第九条 作息管理

(一)学生宿舍晚间熄灯时间为23:00。就寝时间,住宿学生应保持寝室安静,严禁用外放的形式听音乐、长时间打电话、上网聊天、玩游戏、观看视频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二)学生宿舍大门实行夜间23:00 封闭管理。违反该规定晚归的学生应主动向宿舍值班人员说明原因并做好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条 附则

(一)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由住宿学生照价赔偿;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本规定自2012 年12 月1 日起执行。

    (三)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