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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10-30 浏览次数: 28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江西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完善我省资助政策体系,做好我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具有发展潜力。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于每年510日前,按各高等学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数,提出全省相关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同意后,于每年531日前,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协调。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档案和资料,并拍照留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第九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9月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1),在每年920日前,向所在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每年1010日前,高等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成专家评审组对所属高等学校评审情况和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3),于每年1015日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10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将有学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